抚育费纠纷案,谁有主体资格
问
前年元月份,我与丈夫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一子归我抚养,对方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现在我下岗,无收入来源,我想起诉对方要求其承担子女抚养费。请问,去法院起诉,原告是我还是我儿子?
北京律师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父母双方在没有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就子女抚养费落实事宜进行确定的情况下,父或者母一方可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主体,向对方提出子女抚养费的请求;如父母双方已经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就子女抚养费落实事宜进行了确定的情况下,这时,子女作为原告主体,向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提出子女抚养费变更的请求,父母一方是不能作为原告主体资格的。为此,你的儿子应作为原告主体向法院起诉,你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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