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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代替行使探望权

2020年09月12日11:48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可否代替行使探望权

张某(男)与王某(女)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双方协议:“婚生子随王某生活,由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张某每周五可接婚生子共同生活一天”。张某外出打工,其父母接孙子时遭王某拒绝。请问:爷爷奶奶能否代替子女行使探望权?

北京律师答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的权利属于人身权利,是专属权利。依据民事权利原理,人身权利不能转让,而且应亲自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张某的父母作为祖父母,并不能成为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另外离婚协议书的当事人是张某与王某,张某父母,没有权利要求王某履行离婚协议书上的义务。据此,爷爷奶奶不能代替子女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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