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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3)其他。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
例如:如果说2007年5月,权力人有重要的事情需出国,倒2008年1月才回国,那么回国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时效中指,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在2007年5月终止了,到2008年1月恢复。
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例如:如果2024年,患者才发现纱布遗留体内,那么起诉到法院,法院是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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