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帮助协议在情况变化时能否变更?
问
高某与魏某为再婚,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男方魏某每月给付女方高某生活费500元。离婚后,魏某均按离婚协议履行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几年后,魏某因患病入住医院,进行了胆囊切除手术。出院后还需继续药物治疗。而高某育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魏某基于自己年老多病,每月药费开支较大等原因,即停止对高某的经济帮助。高某认为双方扶养关系成立,魏某不但应履行生活费给付义务,还应因物价上涨适当增加生活费。请问,双方签订的离婚经济帮助协议在情况变化时能否变更?辽宁 郑雪燕
北京律师答
扶养纠纷是合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扶养而发生的纠纷。魏某与高某已经离婚,相互之间没有扶养义务,故双方扶养关系已不存在。但按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魏某与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魏某每月给付高某生活费500元的约定,其性质应视为魏某给予高某的经济帮助。经济帮助的前提,应当是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具有经济帮助能力。而魏某已年老多病,生活困难,确已丧失经济帮助能力。高某育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他们既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又有履行赡养义务的能力,高某不会因为失去魏某的经济帮助影响其正常生活。因此,双方签订的离婚经济帮助协议在情况变化时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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