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书面财产约定 是否有效?
问
杨某与秦某婚后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但对双方的共同财产未予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分两次向共同的工作单位交纳建房集资款,并分得房屋一套,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离婚后,杨某与秦某签订了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书,双方约定,房屋房款加装修费共计50万元,房屋归杨某所有,并由杨某一次性给付秦某25万元。协议签订后,杨某履行了给付房款的义务,但是秦某一直未搬离房屋,并不认可双方已签订的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书。请问,杨某与秦某在离婚后签订的财产协议书是否有效?云南 赵东辉
北京律师答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杨某与秦某签订的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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