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借款,离婚时另一方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吗?
问
2005年,张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向李某借了20万元。借条中明确约定,2006年年底张某返还全部借款,然而张某未能按时偿还。2007年,张某与刘某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刘某所有,共同债务由张某偿还。2008年,李某要求张某、刘某返还借款。请问,刘某有义务与张某一同承担还款责任吗?甘肃 洪萍
北京律师答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张某与刘某离婚时未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与《婚姻法》的规定相违背,张某与刘某对此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同时,《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债务由各自承担或由一方承担。此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但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或是第三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否则夫妻双方应共同向第三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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