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对财产分配所做承诺是否有效?
问
赵卫与李琴两人系自愿恋爱,在婚前李琴要求赵卫写保证书:“如果以后赵卫提出离婚,则他的婚前财产应由李琴分得一半。”赵卫写下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赵卫要求离婚。李琴遂提出赵卫的她前财产应每人各半。请问:赵卫在婚前所写的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太原 樊明
北京律师答
赵卫写下保证书并且登记结婚,说明双方针对赵卫的婚前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是达成合意的,应该视为双方对赵卫婚前财产约定为共有。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赵卫既然写下了保证书,应该认定为双方在财产约定这一点上是达成合意的。故在赵卫提出离婚后,李琴可以按照保证书的内容分得一半赵卫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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