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二十几年又与第三人结婚属无效
问
1991年年初,袁某(21岁)与梁某(女,20岁)在工作中相识,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当年年末以夫妻名义同居。1992年12月,两人女儿出生。夫妻双方和女儿以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并相继购买多处房产。由于是多年夫妻,彼此信任,一直未去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13年2月,袁某与生意伙伴闫某相识,并于当年10月在某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梁某发现后伤心欲绝,希望采取法律手段阻止袁某与闫某的婚姻。请问:梁某可以采取怎样的法律手段?濮阳 张彦东
北京律师答
梁某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宣告袁某与闰某的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袁某与梁某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相识,并且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并育有女儿,虽然双方未去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但梁某与袁某一直共同生活且已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而袁某与闫某的婚姻登记行为与婚姻法第二条“一夫一妻”制有悖,因此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中的“(一)重婚……”行为,属于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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