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共同购房分手后如何分钱?
问
李国和周玲原是一对情侣。2010年6月时双方共同购买了上海虹口某预售商品房一套,房款为50万元,登记所有权人是李国。当日,双方共支付首付款10万元,另李国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40万元,还款期限为20年。后李国主要偿还了大部分的银行贷款,周玲偶尔也帮李国偿还房屋贷款。2014年,两人将该房屋以110万元人民币出售给第三人,除去偿还银行贷款和支付各项手续费用后还余下40万元,周玲要求李国给自己20万元,但李国称自己只能给周玲10万元,二人协商不成决定分手。请问:周玲能分走20万元吗?上海 周玲
北京律师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因此,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没有对该财产约定所有权形式的,应认定该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在双方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双方购房后,李国归还了大部分的房屋贷款,对售房款的取得贡献较大,故在分割售房款时应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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