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债务不因婚姻关系而消灭?
问
2012年12月,李某和郑某开始恋爱,李某以做生意为由从郑某处借款1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2014年4月,李某和郑某领取结婚证并共同生活。但婚后李某经常早出晚归,醉酒后打骂郑某,郑某在多次遭毒打后想起2012年的10万元借条,遂向李某提出归还该笔借款,但遭到李某拒绝。李某称借款已经实际偿还,婚后郑某将自己的工资都交由李某保管,保管的款项已远超10万元。请问:婚前李某的借款是否可以因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消灭?成都 黄鑫
北京律师答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李某婚前债务仍应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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