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有几份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引起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问
张某(男)与姚某(女)于2015年6月12日在某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登记离婚后,男方考虑女方收入较少,自愿另行给付女方人民币1027元,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根据该补充协议,男方应向女方一次性给付10万元,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后来男方并没支付给女方10万元,而是声称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女方以短信等方式,向男方朋友和家人散布侮辱、诽谤男方的言语,在女方的威逼下,男方不得已才答应女方付款10万元的条件,因此,付款并不是男方的本意。请问: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北京 许旭
北京律师答
有的当事人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有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以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又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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