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何种情况下可返还?
问
我(1994年6月出生)于2015年5月经人介绍,与李某(1993年3月出生)相识。2015年10月初,我们两人便按老家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可是因为我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我们未领取结婚证。婚礼之后不久,我们因生活琐事经常争执,后李某回娘家居住不归,并且在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终止妊娠。目前我们已经感情破裂,没有在一起生活的可能,我要求李某返还我给她的5万元彩礼钱,但是遭到她的拒绝。请问:如果我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彩礼钱,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西安 苏廷
北京律师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由此可见,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您在明知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形下仍与李某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尽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案件的适用中,彩礼是否能够全额返还等问题,法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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