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任妻子为房屋归属发生争议如何解决?
问
我和现任丈夫老李是属于再婚家庭。在我之前,老李有一个前妻。他们俩结婚后申请购买了一套公有住房,双方所在单位都审批同意,他们一起付清了全部的购房款,但是当时没有办理房产证,只是有一个共有权证。后来,他前妻离家出走了,找不着人。老李就先后向法院起诉离婚,最终法院也判决他俩离婚了,但是对这个房屋如何分配没有处理。我和老李结婚后,正好赶上办理产权证,老李就把我的名字加上了,变成我们俩共有。最近,他前妻回来了,还说房子的一半产权是她的。请问:老李前妻有权利主张房子的一半产权吗?天津 顾晓明
北京律师答
老李与其前妻离婚时,由于其前妻下落不明,涉案房屋当时也未办理产权证,法院因此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涉案房屋购买于老李与其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五条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老李在未征得其前妻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处分该房屋。因此,老李的前妻享有涉案房屋50%的产权。
相关阅读:
太重要了!离婚约定房屋归属的4大要点
实践中,夫妻离婚时,一部分人会约定将共同所的房屋归属其中的一方,那么,这种约定到底有效还是无效呢?今天,让我们来看几个法院的真实判例,读完您就全明白了: 一、离婚时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但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更多]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属能否对抗执行程序? 深圳离婚律师告诉你!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与第三人李某原系夫妻关系,案涉房屋位于天津市武清区,为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贷款购买的方式取得的共同财产,登记的权利人为第三人李某。2012年12月13日,原告与第三人在武清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在……[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