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侵犯了我女儿的姓名权吗?
问
我和妻子都觉得复姓好听,且不容易重名,于是给我们刚出生的女儿取名“上官婉仪”。在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派出所认为既未随父姓或母姓,也没有其他正当理由,拒绝为我女儿办理户口登记。请问:派出所的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我女儿的姓名权?上海 冯威
北京律师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应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上官婉仪”的取名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派出所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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