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律师:
核心提示:专家提出,因为公司法与证券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要健全我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公司法与证券法应该联动修改。
两部法律关系非常地密切,应该进行联动的修改,如果不能同步修改,很可能导致两部法律间相互不协调,也会影响修改后的法律在实际运用中的效果
“我在今年年初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的立法规划专家座谈会时强烈建议将公司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项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在9月7日举办的中国资本法治论坛上强调,鉴于公司法与证券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要健全我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公司法与证券法必须联动修改,并且公司法的修改条件已经成熟。
“公司法、证券法从2005年的联动修改到现在已经过去8年了,这期间无论是在公司的实际运作、资本市场的监管、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学界的跟踪研究等方面,都提出了对两法修改完善的需求。”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安建说。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也强调,这两部法律关系非常地密切,应该进行联动修改,如果不能同步修改,很可能导致两部法律间相互不协调,也会影响修改后的法律在实际运用中的效果。
联动修改必不可少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保树则强调了两法的“联动”关系。他表示,公司法对资本市场有着强大的推动力;证券法则是公司的“血液”。为了满足公司对“血液”的需求,需要证券市场法律的保障。因此,在强调公司法修改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注意和加强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完善。但现在证券法的修改已经列入议程,公司法的修改却仍然没有动向。
刘俊海表示,现在有观点认为,证券法就是证券市场唯一的法律,发展资本市场、改革资本市场只要改好了证券法就可以了。这实际上忽略了公司法与证券法之间母法与子法的关系。而且,如果没有公司法的配套推进,证券法的实施也难以为继。
对于公司法的修订,很多专家都谈到了呼声很高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改变为“认缴制”的观点。王利明表示,公司的资本实缴制度是不合理的,如果一定要实缴到位,可能造成资本的闲置。并且因为这样严格的资本实缴制,可能引发刑事责任,是很不合理,的确是到了需要尽快修改的时候。
“证券法修改中对资本市场的制度设计可能需要公司法在公司组织形式、股权发行转让等方面予以相应的修订和调整;证券法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修订,可能需要公司法在股东权利、公司治理、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等方面作出规定。”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首席合伙人王丽说。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周友苏表示,证监会在公司形态的改革上作出了努力,去年10月,专门出台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目前,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为三类:上市公司、非上市的公众公司、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绝大部分为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这也是大家认为需要改革的主要对象。
综合性的制度设计
专家普遍认为,近期持续发酵的光大证券(601788,股吧)乌龙指事件暴露出了一定的问题。解决这类问题应当考虑综合性的制度设计,而不单纯是修改证券法或公司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表示,从公司法、证券法目前的规定来看,它们主要是解决常态下公司的调整,对于非常态下的公司,比如说资不抵债,这样情况下的公司没有作具体的规定。
“其实在公司法、证券法和破产法的关系上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王欣新说,当企业进入到非常态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特殊调整,而这个特殊调整是要靠公司法、证券法的衔接才能解决的。
王欣新还强调:“一个公司运营当中的法律问题,可能既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也包括破产法,我们只有系统地去解决,才是立法时应当正确遵循的一个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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