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方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金?
问
我与谢东在五年前登记结婚,一直未生育子女。后来因为感情不和,2015年年底我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房子归我,存款归对方。2016年5月,我发现谢东早在2014年前就和他的大学同学生了一个孩子,那时我们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现在,我想起诉谢东,要求他付给我精神损害赔偿金。请问:我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吗?河北 杨柳
北京律师答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谢东在与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孩子,违反了夫妻互相忠实这一法定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您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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