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问
3年前,李某向我借款30万元,后陆续偿还了一部分,尚欠15万元一直没还,近两个月给他打电话总是处于停机状态。后经多方打探找到他家中,他妻子说他们俩已于今年1月协议离婚,债务全部由李某偿还,并让我看了他们的离婚协议书。现在我想到法院起诉,可又不知道李某下落。请问:我该怎么办?上海 冯峰
北京律师答
李某向您借款发生在李某与其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与其妻间债务约定原则上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您可以到法院以李某及其前妻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连带偿还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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