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具有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以哪份为准?
问
辽宁的周老太早年丧偶,一个人拉扯一儿一女长大成人,儿女都结婚后,周老太和儿子一起生活,儿子在妻子的授意下,缠着周老太去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指定儿子一个人继承周老太身后的所有财产。后来因和儿媳关系不睦,周老太一气之下搬到女儿家居住,看着女儿对自己孝敬有加,周老太就又亲笔书写一份新的遗嘱,指定女儿为自己身后财产的唯一继承人。后来,周老太生病过世,兄妹俩各持一份遗嘱要求继承周老太的遗产,引发纠纷,亲人反目,两人来到街道调委会要求调解。请问周老太的两份遗嘱效力如何,谁能继承她的遗产。
北京律师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起纠纷中,周老太有权订立遗嘱,且订立的第一份遗嘱为公证遗嘱,第二份遗嘱为自书遗嘱。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也指出“遗嘱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因此,本起纠纷中,周老太所立的第一份公证遗嘱的效力具有优先性,周老太亲笔书写的新遗嘱,因未经过公证,所以其效力低于公证遗嘱的效力。因此,周老太的遗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财产由周老太之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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