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女婿是否有权继承老丈人的遗产?
问
老刘有一子(刘达)一女(刘青)都已成家立业,刘达有独子刘晓,刘青和丈夫吕某没有子女。刘达2009年因交通事故死亡,老刘伤心过度于2010年8月病逝,没有留下遗嘱,名下有一套80平方米的商品房和存款10万元。刘青于2010年11月因癌症去世。刘晓认为爷爷的房产及存款应该由自己全部继承,但吕某认为自己也有一定的继承权,两人找到街道调委会要求调解纠纷,请问,丧偶女婿是否有权继承老丈人的遗产?
北京律师答
本纠纷涉及《继承法》中关于代位继承、转继承的概念以及二者的区别问题,同时也涉及“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问题”。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本纠纷中,被继承人老刘的儿子刘达,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刘晓作为继承人刘达的唯一直系血亲,代替其父亲的位置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其享有的份额等同于其父亲应继承的份额。而“转继承”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纠纷中刘青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的三个月内死亡,那么本应该由刘青继承的份额,按照该理论,转而应由刘青的法定继承人吕某继承,吕某据此“转继承”,应当获得刘青应该从老刘处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包括:(1)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人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代为继承只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转继承既适合于法定继承也适合于遗嘱继承。(3)性质不同,转继承是连续继承,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4)权利主体不同,在转继承关系中,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包括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如: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而在代位继承中,享有继承权的主体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从《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来看,儿媳、女婿并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作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若想获得继承权,必须满足“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个前提条件。而本纠纷中刘晓的母亲及吕某均不存在这种情况。吕某也不是基于这个原因获得继承权,而是基于配偶刘青的死亡,发生转继承,获得继承老刘财产份额的权利。因此,吕某有权继承老刘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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