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孙子女能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问
王大爷夫妇两人终身没有生育,收养了王亮(化名)作为儿子,并且认王亮亲哥哥的儿子王立明(化名)作为养孙子,王大爷夫妇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2014年,王大爷夫妻二人先后去世,死后遗留有房产一处,银行存款若干及部分古玩字画。王亮与王立明均自小由王大爷夫妻抚养长大,王立明直至结婚后才搬出上述房屋,王亮则一直与王大爷夫妇一起居住于上述房屋,并主要负责两位老人日常护理。王大爷夫妻二人相继去世后,王立明要求与王亮一同分割遗产遭到王亮拒绝。王亮认为王立明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自己是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并且自己一直照顾老人尽到了赡养义务,应该继承全部遗产。王立明则认为,自己自小与王大爷夫妻(实际为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也尽了赡养义务,理应继承遗产,双方争执不休,最后来到调委会申请调解。请问,养孙子女能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北京律师答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王亮作为王大爷夫妻的养子,依法应认定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并无争议。本纠纷的争议焦点是王立明是否为王大爷夫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与王亮一起继承王大爷夫妻的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以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关于此种情形的认定,法律虽无明确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互负父母子女义务的应当认定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与之相对的若因自己的子女或养子女收养他人为养子女而形成养孙子女的,不能视为该种情况。本纠纷中,王立明由王大爷夫妇直接收养为养孙子,在共同生活中实际互相负有父母子女的扶养义务,应当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因此,王立明可作为王大爷夫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王亮一起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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