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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非亲生“父母”对“子女”可否行使探视权?

2020年09月12日17:03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离婚后非亲生“父母”对“子女”可否行使探视权?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06年5月14日结婚,2008年8月育有一女孩。此后,双方不断发生矛盾,2010年8月10日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约定,离婚后孩子由王先生抚养。2011年8月25日,王先生委托生物医学基因检测机构做DNA亲子鉴定,鉴定报告不支持王先生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故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不再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支持王先生的要求,孩子归李女士抚养。但后来,因为王先生已经独自抚养孩子近两年,与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十分思念孩子,所以与李女士协商,要求定期探视孩子,李女士则认为王先生既然不抚养孩子,当然无权探视,因此拒绝王先生的要求。王先生多次与李女士沟通没有结果,无奈之下找到街道调委会的调解员要求调解。请问,离婚后,非亲生“父母”对“子女”可否行使探视权?

北京律师答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见我国法律只承认不直接抚养子女而与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母(应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在离婚后享有探视权。非亲生“父母”,甚至是与子女有血缘关系的其他人,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不在此列,并不享有法律上的探视权。法律作此规定,是因为探视权具有权利义务合一的特点,即对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父、母来说,是权利,而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这是父母保证其健康成长的义务。权利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对于非父母的其他人,其无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自然不能只享受“探视”的权利。本纠纷中,相关事实表明王先生并非所抚养孩子的亲生父亲,故王先生对孩子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其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既然王先生非孩子的亲生父亲,也表示不愿意继续抚养孩子,不承担抚养义务,并且孩子的亲生母亲李女士也表示不同意王先生探视孩子,综合法律与事实依据,王先生不享有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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