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订立共同遗嘱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效力如何认定?
问
江老与老伴儿养育了三个儿子,江甲、江乙和江丙。老人晚年与小儿子江丙一家共同居住生活。江老于2013年5月去世,老伴儿于2014年8月去世,老两口名下有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单元房一套,价值300万元。老人去世后留下书面遗嘱一份:我自愿将名下的房产遗留给小儿子江丙,江丙分别给予哥哥江甲、江乙十万元作为补偿。遗嘱文字为江老所写,上面有江老和老伴儿的亲笔签名。江甲、江乙认为,该遗嘱系父亲江老的自书遗嘱,只能处分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对于母亲份额的处分无效,不同意按照遗嘱内容对房产进行分配。三兄弟为此争论不休,产生矛盾,无奈之下,江丙找到街道司法所咨询,询问自己能否依据遗嘱继承房产。请问,夫妻双方订立共同遗嘱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效力如何认定?
北京律师答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五种,夫妻共同遗嘱不同于以上形式的遗嘱,其效力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遗嘱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遗嘱。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夫妻订立共同遗嘱,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至关重要。司法实践中认为,夫妻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的共同遗嘱,没有违反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可以作为遗产配的依据。本纠纷中,书面遗嘱的遗嘱人为江老和老伴儿夫妻,该遗嘱为江老亲笔所写、签名,共同遗嘱人江老的老伴儿在遗嘱上签名,表明两位被继承人江老和老伴儿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财产作出了处理,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夫妻均有权以遗嘱的形式处分其享有的财产份额,不能基于遗嘱书写及签名的形式,认定该遗嘱为江老的自书遗嘱。江老的老伴儿亲笔签名的遗嘱,确认了对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自己份额的处分。综上,该夫妻共同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江丙可以据此继承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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