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各自承担债务,一方能否以此对抗债权人?
问
2013年10月某日,小唐向大强出具亲笔签名的借条,从大强处借款1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0%,并约定以北京市大兴区某门面产权证书作为抵押。次日,大强将10万元现金交给小唐,小唐将亲笔签名的收据、写有小唐媳妇名字的同意书及产权证交给大强。2014年8月,小唐与媳妇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2014年10月借款到期后,小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大强要求小唐及媳妇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小唐媳妇认为自己并未签过同意书,该借款是小唐个人债务,且双方已经离婚,对债务负担有了约定,大强不应该向自己要钱。双方各执一词,多番争执不下,最后到街道调委会咨询。那么,夫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各自承担债务,一方能否以此对抗债权人?
北京律师答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同时,《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借款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且为债权人知悉两种例外情形。另外,《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本纠纷中,小唐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存在上述两种例外情形,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债权人大强有权利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小唐媳妇不能以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作出过约定,以双方各自债务归各自承担为由对抗大强的债权主张。所以,对于大强追讨的借款及利息,小唐媳妇与小唐共同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小唐媳妇偿付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向小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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