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与儿子断绝父子关系并立下遗嘱,遗嘱执行前儿子突遭车祸丧失劳动能力,处理遗产应否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
问
张某对父亲再婚不满,并横加阻挠、干涉,张父气愤之极,声明与张某断绝父子关系。后张父生病住院,病危时订立遗嘱,将自己的50万元存款和一套住房全部留给后老伴儿谢某。立遗嘱后没多久,张父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遗嘱执行、遗产处理前,张某突遭车祸,丧失劳动能力。他要求为自己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但谢某以遗嘱内容有效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来到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父亲与儿子断绝父子关系并立下遗嘱,遗嘱执行前儿子突遭车祸丧失劳动能力,处理遗产应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吗?
北京律师答
公民自然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将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转移给继承人叫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张父立遗嘱把自己的存款、楼房留给他的后老伴儿合法有效,其遗产可按遗嘱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此外,父母子女关系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本纠纷中,虽然张父发过与其子断绝父子关系的声明,但其与张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因此而割断,张某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权利不能被剥夺。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一般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此纠纷中虽然张某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发生在张父去世后,但张父的遗产尚未处理,所以应该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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