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间借贷,因结婚就消灭了吗?
问
王艳与李强(均为化名)2007年相识并恋爱,期间李强因支付房租向王艳借款8000元,为表明系借款,李强向王艳出具借据一份。后两人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2016年,夫妻双方离婚,王艳要求李强偿还婚前所借债务8000元及利息,遭到李强拒绝,双方产生纠纷。请问,王艳是否能要回此借款?
北京律师答
债务仍然合法有效。因为,婚前债务应属于个人婚前的债权或者债务,在没有其他法定情形下,该债务不因结婚而消灭。夫妻财产区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婚前财产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具有专属性,归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而婚后财产具有共有性质,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婚前债权是一类财产权,应视为个人婚前财产的范围。此纠纷中的债务是夫妻关系成立之前一方向另一方借的,对于李强而言系婚前债务,对王艳而言系婚前债权。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己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纠纷中,债务不能因结婚而丧失法律保护,在双方没有其他约定情况下,它仍是王艳个人的婚前财产。故该债务不会因婚姻而消灭,李强应偿还王艳以上债务,并承担利息,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利息属于共同收益,可以免除。
相关阅读:
情侣间一方持借条以借贷为由主张还款,另一方辩称为分手费,该如何认定?
情侣间一方持借条以借贷为由主张还款,另一方辩称为分手费,该如何认定? 问 小丁与小美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 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7 月期间处于同居状态,于 2015 年 3 月正式分开。2014 年 7 月,小丁向小美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小美 5 万元……[更多]
“借”还是“赠”?情侣间借贷纠纷法院这样判
当下,情侣间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情感生变,财产纠纷往往随之爆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日通报的数据显示,近三年,该院审理的涉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的数量稳中有增,其中原告胜诉率超七成。 近六成案件涉案金额少于30万元 情侣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