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如何认定?
问
老刘和张女士于2011年10月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张女士分三次从老刘处借得人民币25万元。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3月协议离婚,约定:双方无共同子女,各自子女归各自抚养;双方无共同财产,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债权债务由各自持有和承担。同日,张女士向老刘出具亲笔签名的借条,借条注明三笔借款共25万元的明细,并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息按20%计,即到2015年3月还款日,连本带利还款30万元。直至今年4月,张女士并未还款。老刘找到街道司法所咨询,询问自己能否依据借条向前妻赵女士讨回这笔钱?
北京律师答
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因为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与一般的民间借贷存在差别,法律未做特别规。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法律规定或约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夫妻一方借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因此,要认定夫妻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性质,需要确定借款的性质及用途。本纠纷中,老刘与张女士协议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并未对夫妻间借贷行为进行处理。借贷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签有借条,借条对借贷事实及还款方式等都有明确约定,系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借条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根据借条内容,老刘与张女士作为夫妻,张女士仍然以个人名义向老张借钱并出具借条,说明二人均认可该借款25万为老刘个人所有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该借款作为张女士个人用途,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借款人应当依约返还借款及利息。综上,老刘可以依据借条要求张女士偿还30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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