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收入减少,请求退还部分孩子抚养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问
蒋某和赵某是一对农村青年,婚后俩人一起去城市打工,期间生有一女。孩子2岁时,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孩子跟着女方生活,男方蒋某每月给女方赵某500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离婚不久,赵某即带孩子回农村老家生活。现蒋某认为农村消费低,自己收入又减少,原定抚养费已大大超过自己总收入的30%,故要求缩减抚养费数额,且要求赵某退还带孩子回农村后的部分抚养费。赵某不肯,双方发生激烈争吵。那么,蒋某收入减少,能否请求退还部分孩子抚养费?
北京律师答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据此,蒋某收入减少,要求缩减抚养费可以考虑,但不能以“生活消费降低”“收入减少”为由要求赵某退还带孩子回农村后所得的部分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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