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当得利”要求退还部分抚养费法律不应支持
问
蒋某和赵某在城里打工,育有一女孩,孩子两岁时,双方离婚,母亲赵某带孩子生活,蒋某给付抚养费。离婚后不久,赵某带孩子回了农村。现蒋某以收入减少,要求缩减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同时以农村消费低,以不当得利要求赵某退还孩子部分抚养费,并向法院诉讼。请问法院能否支持蒋某的诉求?读者:王秋发
北京律师答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蒋某收入减少,要求缩减抚养费可以考虑,但以“生活费用减低”、“不当得利”等要求赵某退还带孩子回农村后生活的部分抚养费,法律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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