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抚养费如何执行?
问
2011年10月,我与前妻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小孩由我抚养,她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120元。2012年10月,我前妻与他人再婚后,就不再支付小孩的抚养费。请问,我该如何办为好?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受理吗?
北京律师答
由于法律没有赋予离婚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你并不能依据离婚协议向民政部门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小孩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接受这一约定带来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你与前妻因履行小孩抚养费承担协议发生纠纷,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小孩抚养费的承担约定就具有了法律强制力。一旦她再不主动履行,你就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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