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卖私家车其买卖有效吗?
问
我哥哥和嫂嫂在结婚后不久,使用婚后的积蓄购买了一辆轿车,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一年多前,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我嫂嫂在一气之下便将这辆私家轿车开走,并离家过起了独居生活。两个多月前,我嫂嫂将这辆车作价12万元卖给了街坊杨某,且当天使互相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当工作人员询问我哥哥对卖车的意见时,我嫂嫂谎称我哥哥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以致这辆车的车籍被迅速转到了杨某的名下。我哥哥几天前才发现该车被我嫂嫂擅自卖掉了,他于是去找杨某要车,无奈却遭到杨某的拒绝。请问:该车的买卖手续有效吗?(读者李云梅)
北京律师答
从你来信谈及的情况看,这辆轿车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杨某确实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这是为什么呢?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对夫妻共有财产共同享有处分权,但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自对抗善意第三人。另外,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也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杨某知道你嫂嫂与你哥哥系夫妻关系,夫妻在生活中需要处理的事务十分繁杂,若每件事均由双方共同实施又不胜其烦,杨某完全有理由相信你嫂嫂出售轿车的行为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购车行为是善意的,你哥哥不得以不知道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杨某。另外,杨某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占有该车依法进行了登记,这就意味着他已经对这辆轿车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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