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时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问
我来自经济贫困、文化落后的山区农村,不愿再回到那里去受穷,所以在大学毕业后不久,我就和一名通过上网聊天结识的城里女人同居了,很希望能通过她而扎根在城市里。在未婚同居的这两年多时间里,我对她,可谓付出了全部身心,我们甚至还共同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儿子——小胖。但近段时间来,我却通过从旁了解发现她有着许多不可谅解的秘密因而打算与她解除同居关系,不过我很希望能获得小胖的抚养权。请问:我如何才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读者黄国权)
北京律师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均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法第36条第3款还规定,父母离婚时尚在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离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而不能达成协议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同时,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还有着如下规定首先,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看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可予准许。其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此外,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你可以参照如上法规,对比你们双方的情形与女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可据此到人民法院争取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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