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赠予财产离婚时应共同分割吗?
问
当我与丈夫吴某尚在谈恋爱时,他主动赠给了我项链、手机等物品,价值约有一万元左右。交往约半年后,我俩便结婚了,但婚后因双方在家务、养老等方面产生了诸多矛盾,我俩因此于不久前经过协商决定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我们双方却产生了分歧——我认为,吴某在婚前赠予我的物品应当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归我个人所有;吴某却坚称,他赠予我的财产,在我俩结婚后就成了双方共有的财产,离婚时理应共同分割。请问:婚前赠予的财产在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读者谢映兰)
北京律师答
关于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在结婚后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18条做出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进一步指出“《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可知,婚前一方所得的财产,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对其归属问题进行专门约定,就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前恋人赠给对方的财物,对方接受后即成为对方的个人财产,此类财物在离婚时不应作为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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