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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020年09月14日16:34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前不久,孟某驾车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致使双方均有人员受伤。交警大队经调查双方车辆均有违章情形,并认定孟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对此认定不服,申请复议。交警支队经复核维持了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孟某还是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是人民法院拒绝受理。请问,这是为什么?

北京律师答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作出的、只对该行政相对人产生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具有处分性和约束性的特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这种责任认定不具有处分性,对当事人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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