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挂靠单位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问
吴某驾驶其所有的一客运出租车,在营运途中与廖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廖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无责任。吴某是该客运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于洪峰客运公司,吴某每月向该公司缴纳管理费800元,合同有效期两年,吴某已缴纳保费8000元。廖某要求吴某和洪峰客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请问,作为车辆挂靠单位的洪峰客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云南 丁一帆
北京律师答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制度。此登记并非所有权的登记,而是为了上道行驶的登记,是准许或者不准许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虽然肇事车辆登记在洪峰客运公司名下,但实际车主却是吴某,洪峰客运公司作为车辆的挂靠单位,与车主吴某之间属于车辆挂靠关系,对其只收取一定管理费用,不是该车的实际支配人,不对车辆的经营、运行、使用、控制、收益等具有支配权利,故只应承担管理不善的有限过错责任。洪峰客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并不对吴某的挂靠车辆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也不从车辆运行中获得一定的利益,只是收取吴某一定的挂靠管理费用。发生交通事故后,洪峰客运公司应当仅在对该车辆所收取的挂靠管理费用内,与吴某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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