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此判决对吗?
问
2012年2月3日,刘刚(化名)驾驶着父亲名下一辆轿车在马路上行驶。当他开到某小区门口时,恰好遇上横穿马路的叶磊(化名)。结果,刹车不及的刘刚驾车将叶磊撞伤,并致其住院治疗。事后,交警部门认定由刘刚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叶磊不承担责任。而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因事发地小区门口不远处设有人行横道,发生事故时原告未走人行横道,而是横穿道路,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根据原告叶磊与被告刘刚的过错程度,确定叶磊承担10%的责任,刘刚承担90%的责任。请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结论是否准确,法院的判决合理吗?
北京律师答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不再是具有行政裁决效力的法律文书。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的大小均需经过双方当事人辨驳,最终由法院根据证据所能反映事实来进行审判。所以,法官有权根据证据改变交警队已经做出的事故认定结论。但是,这样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毕竟属于少数,因为交警队作为事故处理的专业行政机关,其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还是具有相当强的公信力。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本案中,因事发地不远处就设有人行横道,发生事故时叶磊未走人行横道,而是横穿道路,存在过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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