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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先后颁发过多部用以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文件,其中,《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857号文等基本构成了我国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制度体系。1980号文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度,并规定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其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而其后颁布的857号文,则将该条内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一修改,被部分业界专家质疑是“制度规范迁就了不合理的‘行规’”。此后,不少招标人利用其强势地位,在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时,“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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