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
案例回顾
张老汉有一子一女,儿子早年因意外事故去世,儿媳随后带幼子改嫁他人。不久前,张老汉因突发心肌梗塞抢救无效死亡,身后遗留下了20余万元的财产。老人的女儿处理完父亲的后事,正在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早已改嫁他乡的前儿媳却找上门来,要求本人分割前公公的遗产,儿子代位分割其父的继承份额。张老汉的女儿认为,兄长已故去多年,嫂子也早就改嫁他人,只有自己才是父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以案说法
张老汉的儿子去世后,前儿媳已改嫁他人,没有《继承法》第12条“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规定的特定情形,因此无权继承张老汉的遗产。但是,老人的孙子却有权行使代位继承权。对此,《最高法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本案中,虽然孙子被母亲“带子改嫁”,成了别人的“继子”,但并不影响其代位自己的亲生父亲继承爷爷遗产的权利。因此,对于张老汉的遗产,他的女儿和孙子都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至于代位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情况下,不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少,亦不受辈数的限制,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数参与平分遗产。关于对弱者的保护,《最高法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实践中,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具体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研究,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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