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转让、抵押或者报废,是否需要进行登记?
北京律师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以后,所登记的事项依法载入机动车登记档案之中,这些信息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相关活动时重要的参考资料。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的新车登记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经登记的机动车遇到下列特定情形,也要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特别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转让的。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所有权已经归他人所有,就应当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到别人名下。(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如机动车所有人改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等情况。(三)机动车用作抵押。在机动车上设定抵押,属于对车辆所有人权利的重大限制。在抵押期间,车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随便转让、处分。在使用该车辆抵押担保的到期无法清偿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理该车辆偿还债务。要求机动车抵押进行登记,就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抵押权的实现,保障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四)机动车报废。总之,机动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才能保证机动车登记资料的准确性。
相关阅读:
机动车转让尚未过户的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确认
机动车转让尚未过户的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确认 问 我有个事情比较烦心,需要了解法律规定。一个月前,我将我已经开了9年的一辆广本小轿车转让给一个廖姓朋友,转让价为5万元,双方签了个简单的转让协议,约定交车后的一周付足车款,15天内由我们双方前往办理过……[更多]
机动车转让未办保险变更手续的理赔责任认定
机动车转让未办保险变更手续的理赔责任认定 2014年5月11日晚20时许,段某驾驶货车沿桐柏县312国道往淮源镇方向自东向西行驶时,与对向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之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段某、刘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该货车在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