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使用他人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北京律师答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是指通过购买、租、借等方式将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据为己用的行为。这种行为,干扰了国家对机动车的登记管理制度,而且会损害国家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相关阅读: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何赔偿
陕西 律师: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4000 110 148或咨 咸阳消费维权律师推荐:杨娟律师 扫……[更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拼装、改装汽车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问题的答复 [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管局文 号:工商标字[1993]81号发布日期:1993-3-24执行日期:1993-3-24失效日期:2004-06-30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拼装、组装、改装汽车擅自使用“东风”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假冒商标的请示》〔十工……[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