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如何处理?
北京律师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按照累积记分制度,从机动车驾驶员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一年内为一个记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累加记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所有机动车驾驶员。根据这一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即一年内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处理交通违章行为时,应当立即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等考试合格后再及时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重新参加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还,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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