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机动车的,应如何处理?
北京律师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同时,依照该条第五款规定,有第二款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中的“机动车生产企业”,是指有生产机动车合法资格的企业。在我国设立机动车生产企业,要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而且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必须有生产机动车的项目。机动车生产企业是这里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主体,因为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不可能取得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关于生产机动车型的许可。所谓“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是指机动车生产企业上报的、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发放生产许可证的车型。这里规定的“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是指机动车生产企业对已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在生产过程中对有关技术标准予以改变,使产品可能达不到原来报请许可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所谓“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是指机动车生产企业在生产机动车时虽然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但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质量不严格检验,实际上可能还是达不到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是这里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重要构成条件,有以下三层意思:(1)这里规定“致使”,表示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原因,是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成品质量检验。(2)机动车质量不合格是构成本款违法行为的主要标准。这里规定的“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是指机动车产品质量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3)出厂销售也是构成违法行为的重要界限,如果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产品没有出厂销售,则不能认定为构成上述违法行为。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机动车的处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是对这里规定的违法行为,只能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罚,其他部门无权处罚。这样规定,主要是检验机动车产品是否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涉及比较专业的技术问题,需要较强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往往只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才具备此项执法的专业人员及设备条件。二是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主要是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是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一个主要标准。这里所谓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也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相关阅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标准进行检验或者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应如何处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标准进行检验或者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应如何处理? 北京 律师答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的机动车的结论,做到客观、公正,既是其作为经营者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要求,也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要求。因此,道路交通……[更多]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如何处理?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如何处理? 北京 律师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规定要依法给予补偿。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个别执法者野蛮执法,造成当事人的机动车被损坏的情况。采取不……[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