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照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罚款,应如何处理?
北京律师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2009年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共同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该基金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支付尚未参保的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肇事逃逸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之所以规定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其缴纳的罚款要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是考虑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之一,是由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收取的保费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抽取的。因此,违法行为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首先侵害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同时,也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减少,为保证这一制度的有效地执行,发挥其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应有的作用,因此规定违法行为人所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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