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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专业运输单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2020年09月15日17:33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专业运输单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北京律师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专业运输单位”主要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等运输业务的单位。这里规定的“六个月内”,是指二次或者几次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最长间隔时间,以天计算,少于或等于六个月的,属于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的,不属于这里规定的情形。“二次以上”,包括二次本数在内,可以是二次,也可以多次。“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同一机动车辆所为,实践中也往往不会是同一辆机动车所为。所谓“主要责任”,是指特大交通事故主要是由于该交通运输单位车辆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的对方虽也有责任,但属于次要责任。“全部责任”,是指已方负100%责任,对方没有任何责任。这里规定“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作限制,是考虑现实中有些专业运输单位,虽然在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但对事故不负有任何责任,或者只负次要责任,应当区别对待,不宜都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的处理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1)责令专业运输单位消除安全隐患。所谓“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有关专业运输单位立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查明事故原因,加强管理,改善车况,及时消除本单位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隐患。(2)“未消除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主要是指对专业运输单位中车况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禁止上道路行驶。应当注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由,责令专业运输单位全面停运。因为专业运输单位的车辆一般较多,责令其全面停业既没有必要,也会给专业运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于专业运输单位中已查明不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应当允许上道路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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