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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即为维护老年人的权益不受侵害,老年人再婚后,老年人子女不得以其放弃全部或部分继承权而拒绝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
2、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及当老年人再婚后,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其他子女及其他收入的,在分割遗产时,其应当分得适当的遗产,以保障其生活。这亦符合《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精神。
3、成年子女虽然与其生父母的再婚配偶因婚姻形成直系姻亲关系,双方互不负担权利义务。成年子女对于其生父母的再婚配偶的遗产不享有继承的权利,但是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若成年子女对其生父母再婚配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应当依法享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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