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机动车结构肇事如何担责?
问
我市家建筑公司的重型运货卡车司机梁某,在公司提前为其中请了超长通行证的情况下,对其卡车进行了擅自改装,将一节四轮车架与卡车的后架连接,用于运送25米长的钢筋。2012年初的一天晚上,梁某驾驶该车行驶在市郊一个漆黑的十字路口时,正好我的亲戚于某骑自行车经过此地。因误以为卡车已全部通过,于某在骑车从卡车后面横穿马路时,不幸撞在加长的自接车架上,被带入自接车架的右侧两轮而遭碾轧身亡。事后经机动车检测部门检测,肇事车辆的安全机件不合格,所载的超长钢筋也未按相关规定配置警示灯。但梁某及其公司却表示自己没有任何过失,理由是该公司在出车前已申请了超长通行证,此交通事故是于某不认真看路而撞在卡车上造成的,梁某及公司没有对死者亲属进行赔偿的义务和责任。请问: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造成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吗?(读者张玉帮)
北京律师答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在这起本不应发生的交通事故中,重型运货卡车司机梁某擅自用加长的车辆运输钢筋,并在夜间行驶时对加长的部分没有配置相应的警示灯,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本法第16条也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己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我国法律之所有做出如此明确规定,是因为未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审批和登记的非法改装车辆,其车辆的安全性能较差,存在着严重的交通事故隐患。从表面上看,你的亲戚即自行车骑行人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好像也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但如果深层次地考虑,其过失完全是由于该加长车辆在搭载的超长钢筋上未按规定设置警示灯所造成的。由于该车未按规定在加长的部分装上警示灯,于某以为机动车已经通过,所以才开始横穿马路,结果不幸撞在了加长的自接车架上,这说明于某是按照一个正常人的常识对车辆结构做出的判断。但由于天黑又缺乏照明设备,他没有注意到该车超长这一个特殊情况,且作为一名普通人也不可能考虑到这种现象,因此他应该不存在过失,不应该承担责任,也不应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相反卡车司机梁某擅自改变机动车的结构,在行驶过程中未对可能出现的险情采取必要的预防及补救措施,造成了本起交通事故,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应负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换句话说,梁某应承担死者于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其亲属的交通费、瞻养费、抚养费、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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