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异议登记之诉应否受理?
问
梁某生有两个儿子小利和小欧。老伴早年去世,两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梁某衣食无忧,只是一人居住较为寂寞,于是与两个儿子商量要求他们回来居住,长子小利主动与梁某生活在一起。此后,小欧对梁某不闻不问,梁某十分不满,于是将居住的房屋变更登记为小利所有。小欧获悉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的第五天,小欧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在审理期间,梁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异议登记。请问,对于梁某提起的撤销异议登记之诉法院应否受理?湖北 蒋和峰
北京律师答
异议登记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所谓异议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从而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异议登记是房管部门依当事人申请针对特定的房产而单方作出的行政行为,显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梁某提起的撤销异议登记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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