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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养鱼场所建设的堤围、晒场所有权属于谁?

2020年09月16日15:15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农村承包养鱼场所建设的堤围、晒场所有权属于谁?

承包了村里一个养鱼场进行鱼类养殖,承包期是200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允许其建附属设施。承包期伊始,我就对养鱼场进行投资建设,包括养鱼场的堤围、晒场,村里对此并未提出过异议。2014年5月,村里要建市政公路,占地区域包括这片养鱼场。我很不舍,但为了支持政府建设就答应占地,但当我看到《补偿协议书》时,却无法接受,《补偿协议书》中对我建设养鱼场的堤围、晒场没有任何补偿费。政府人员表示,因为上述建筑物的建设并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因此上述构建物属于违法建筑,不给予任何补偿。请问:我能得到补偿吗?山东 于桂荣

北京律师答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您首先承包了该片养鱼场,且承包协议中表明可以建设附属设施,因此,您有权建造堤围、晒场等构建物用于养鱼场经营。其次,上述构建物都是您投资建设在养鱼场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您享有上述构建物的所有权。因此,您可以取得上述构建物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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