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善意取得是否能够在股权转让中适用?

2020年09月16日15:17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善意取得是否能够在股权转让中适用?

2014年12月,我从A公司的甲、乙二人手中收购了A公司的65%的股份,我和甲、乙二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甲、乙二人出具了股东会决议,并且顺利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我支付了股份转让款80万元。2015年年初,我在参加公司股东会时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丙、丁二人声称是公司的股东,称并且同是股东的甲、乙二人冒充了丙、丁二人的签字将丙、丁二人的部分股份转让到甲、乙二人名下后又转让给我,要求我退还股份。请问:如说法属实,我是否必须退还股份?陕西 吕枫林

北京律师答

这是一个股权转让中的善意取得问题。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将其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善意受让人能够有偿取得该财产的一种财产取得方式。股权转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能仅以登记的公信力为要件,应符合善意取得的全部要件。如果您要顺利使用善意取得制度,应符合以下条件:1.您在受让股份时为善意,对于甲、乙二人无权处分股份的事实不知晓,并且已经尽到审慎义务,尽自己的能力了解了股份的所有权人;2.已经支付了合理的股份转让价款;3.转让的股份依法已经登记。如果您符合上述全部要件,不必退还股份,已经善意取得了受让的股份。

rjqmf

  相关阅读:

  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问 A买了条项链送给B,结果B将其丢失,C捡到后卖给D,D又卖到金店E,F将项链从金店买走。请问:A有权向谁追回该物?北京 孙先生 北京 律师答 A与B之间成立有效赠与合同,B取得项链所有权。而后B丢项链,项链则为遗失物,B并不丧失……[更多]

  最高法:不动产登记不具有绝对的公信力,还受到《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裁判要旨: 1.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分别确立了物权公示、登记原则,但不动产登记不具有绝对的公信力,这一公信力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故抵押权人以房产登记在当事人个人名下为由来否定夫……[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房地产登记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的再思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物权法知识排行榜
物权法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