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是否能够在股权转让中适用?
问
2014年12月,我从A公司的甲、乙二人手中收购了A公司的65%的股份,我和甲、乙二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甲、乙二人出具了股东会决议,并且顺利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我支付了股份转让款80万元。2015年年初,我在参加公司股东会时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丙、丁二人声称是公司的股东,称并且同是股东的甲、乙二人冒充了丙、丁二人的签字将丙、丁二人的部分股份转让到甲、乙二人名下后又转让给我,要求我退还股份。请问:如说法属实,我是否必须退还股份?陕西 吕枫林
北京律师答
这是一个股权转让中的善意取得问题。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将其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善意受让人能够有偿取得该财产的一种财产取得方式。股权转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能仅以登记的公信力为要件,应符合善意取得的全部要件。如果您要顺利使用善意取得制度,应符合以下条件:1.您在受让股份时为善意,对于甲、乙二人无权处分股份的事实不知晓,并且已经尽到审慎义务,尽自己的能力了解了股份的所有权人;2.已经支付了合理的股份转让价款;3.转让的股份依法已经登记。如果您符合上述全部要件,不必退还股份,已经善意取得了受让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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