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否有权转让采矿权?
问
我村村委会与胡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胡某投资在我村集体所有的山林开采矿石,胡某每年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资源使用费477元,并负责办理《采矿许可证》等相应的证件。村委会负责协调村民关系,并不参与胡某的经营管理。随后,胡某成立采石公司并办理了相关经营证件。但未按约定向村委会缴纳管理费用。请问:村委会是否有权以胡某违约为由,要求胡某停止开采并补交管理费?武汉 胡彩
北京律师答
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虽然矿产资源所在地为集体山林,但不影响其国有财产属性,村委会对其并无管理权,不得以村委会的名义将矿产资源的开采进行发包。另外,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的开采必须经过审批登记,即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之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取得采矿权。因取得采矿权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是一种经营行为,无论个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而村委会不是工商企业的主题,不具有工商登记的条件,因此,村委会不是采矿权的适格主体,不能取得采矿权。既然村委会对矿产无所有权亦无采矿权资格,且以承包的方式转让采既然矿权的行为违法,所以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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