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逾期办证”能不能追讨违约金?
问
我在去年年初买了一套二手房,双方明确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0日内,由出卖人提供办理权品登记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逾期超过90日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出卖人须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点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然而直到现在,卖方都未将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所需资料完整报送产权机关登记各案,我的产权证也迟迟无法办理。请问:我可以就逾期办理产权证主张违约金吗?湖南 邓豪
北京律师答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房屋的交付是以到房管部门登记、买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才算完成。由于出卖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买方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手续,并协助办理,就是没有完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使得房屋一直没有交付完成,房产公司构成违约,理应支付违约金。而违约金的金额往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主。故您可主张出卖人自规定期限日次日起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直至提供全部资料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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